安乐死宠物的人用管吗?
“安乐死”在动物医学中是一个带有法律意义的术语,指对疾病、残疾等导致功能丧失和痛苦难以恢复的患兽实施的助亡行为(包括采取不刺激患者疼痛的感受器或不使患者感到疼痛的措施) 。而“帮助自杀”是指任何促使死亡提前发生的行为,它可能包含协助实施“安乐死”的手段和方法,但“安乐死”与“帮助自杀”的概念并不相同,二者不能混同。
“安乐死”是合法行为;而“帮助自杀”则是一种违法行为,依法应予以惩处。 由于“安乐死”的对象必须是遭受不可逆转的疾病困扰且处于极度痛苦中的动物,因此只有那些有爱心且具有专业救援知识的个人才能实施,而“帮助自杀”则没有这些限制,任何人只要采取不给动物食物和水等措施就可以迫使动物死亡,所以这种违法现象较为普遍。
1987年卫生部发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明确规定,故意将病人口腔、鼻腔和气管内的呕吐物吸入呼吸道,导致窒息死亡的为一级医疗事故;给病员服用未确定功效的药物或注射未经检疫的疫苗造成伤亡的,属于二级医疗事故。
目前,我国缺乏对“帮助自杀”行为的法律规范,但在司法实践中,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各不相同。例如,在孙小果死刑案中,尽管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,但却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,又认罪认罚,从而依法对其减轻处罚,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
而在杜培武过失致人死亡案中,由于被害人是在被告人离开现场后死亡的,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了脱离被害人的可能性,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